網頁

2014年11月6日

買賣對帳單 券商不得代收

2014.11.06【經濟日報╱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

台灣證交所表示,確保市場交易安全,投資人買賣對帳單寄送地不得為證券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住所。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日前接獲檢舉,證券商電腦部門受僱人員A君,利用他人帳戶代操或自行買賣股票,證交所隨即派員前往證券商查核,發現A君所使用的帳戶其實是其配偶之弟弟所有,在A君任職該證券商之前,基於親屬關係委任授權A君使用,甚至連對帳單都寄到A君家裡。惟A君任職後,仍續使用該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且買賣對帳單寄送地址亦未辦理變更,仍寄送給A君。

證交所表示,依目前相關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除非為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外,不論是否有親屬關係,都不得代理客戶開戶、委託買賣或利用客戶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交割手續,且客戶對帳單之寄送地址,除客戶本人的地址外,亦不得為證券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住所。證券商受僱人員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且對帳單寄至其住所情事,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