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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4日

股東會電子投票 應於會前2日完成

【2014/06/14 聯合晚報】

楊小姐是上班族,收入相當穩定,平時都將手中多餘資金投入股市,為瞭解公司營運展望,今年想要出席股東會,並就公司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楊小姐發現手中持股公司當中,有些在同一天舉行,有些開會地點位於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地,家住桃園的楊小姐考量出席的交通成本,最近朋友跟他說電子投票制度已經上路,楊小姐想要知道有那些公司適用電子投票及相關的權益為何?

投保中心表示,依我國現行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召開,往年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有集中於5、6月特定日期的情形,然股東會過於集中召開,勢將使股東無法分身參加而影響其權益。故為股東能確實行使其權利,不受制於開會時間及地點之限制,公司法乃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2日修正新增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進而健全市場發展。而所謂「電子投票」依公司法規定,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所以電子投票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與地域的限制,股東可同時參與多家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另公司法於101年增訂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因素,強制要求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故101年起實收資本額達100億以上,且股東人數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原則上須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因實施效果良好,自103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50億以上且股東人數1萬人以上之公司,除符合例外規定者外,均須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

若楊小姐欲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撤銷,須注意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定,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完成。另應注意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個人親自前往出席股東會仍有不同,利用電子投票的股東,僅可就股東會原本議案表達同意與否,而對於該次股東會原議案所衍生的其他修正案,以及臨時動議如提高股利等議案,依公司法規定一律視為棄權,無法另外為贊成或反對的意思表示。

投保中心強調,股東以委託書交付他人出席股東會,卻仍參與電子投票,股東會議案的表決則以委託書為準。股東若已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當日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惟該臨時動議係依法可於現場提出者為限。

現正值股東會召開時期,楊小姐可以檢視持股中採用電子投票的公司,先行以電子通訊投票平台進行投票,就可輕鬆行使股東權利,且不受限於時間或地點等因素,若該公司未有電子通訊投票,則可在委託書上勾選表決議案的贊成或反對意見,一樣可以達到參與表決的目的。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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