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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生活法務通/防營業機密外流…四招自保

2014.07.15【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國內半導體大廠台積電研發部門員工梁孟松,2008年離職後至韓國擔任大學講師,2011年進入三星集團擔任研發部經理。由於梁孟松過去曾參與台積電內部上百件專利半導體技術研發,台積電憂心競爭對手掌握關鍵技術,控告梁孟松洩露營業秘密。

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梁孟松敗訴,除了禁止梁孟松洩露台積電營業秘密、不得洩露台積電員工資訊使三星惡意挖角外,更要求梁孟松至明年底前都不得為三星服務。

近年來科技業挖角風氣越來越盛,更有許多中國大陸企業到台灣挖角。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指出,為了保護台灣科技業發展,部分指標性企業遇到員工被挖角時,法官多會從保護企業的立場來裁決。好比宏達電首席設計師簡志霖因為把商業秘密在大陸洩漏給他人、計畫在大陸成立新公司,就被檢方收押起訴,以防止不肖員工將營業秘密帶去大陸或韓國。

葉奇鑫解釋,像台積電、聯發科這些以硬體、IC設計為主的公司來說,一個掌握關鍵技術的員工離職,可能影響整個製程,公司才會不惜大動作提告、也要阻止員工帶著技術跳槽。

此外,軟體公司工程師跳槽或自行創業後,常因掌握關鍵know-how、推出類似功能的產品,而被原公司控告不當竊取營業秘密。

雇主若想要自保、不讓公司營業機密外流,葉奇鑫建議企業可以和員工簽定競業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兩年內不可以到同產業的其他公司任職。然而要注意的是,簽定競業條款時雇主必須支付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年薪的簽約金,以補償員工因條款而造成的損失。若雇主一毛錢都不付,競業條款就形同無效。

另外企業也應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制度。葉奇鑫指出,企業若為機密技術建立良好的保護制度如門禁、使用規章,或在相關文件上註明為「機密」等,未來若員工違反這些規定或將公司文件帶走,就能明確掌握損失程度並向法院舉證。

葉奇鑫也說,企業也可用設備管理來阻擋員工帶走營業秘密,好比要求工作內容牽涉關鍵技術的研發人員工作時不能帶手機,或是封閉電腦USB插槽等。公司若與員工對簿公堂,一般企業會要求員工不可在對手公司工作,否則須給付損害賠償。另外,也有企業會要求扣押員工在對手公司三分之一的薪水,以此逼迫員工離開。

若公司進一步提出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背信等刑事訴訟,員工最高則可能面臨十年有期徒刑。但有些公司提出訴訟是基於報復心態,最後通常無法蒐證、證明員工帶走的是關鍵技術,員工不會面臨太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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