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會計師前年退出大型賣場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但郭男後續半年內仍收到特力屋電子廣告信共五十二封,不堪其擾,怒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十萬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特力屋須賠償郭男兩萬六千元。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因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
郭男向《蘋果》投訴時憤怒說:「又收到廣告信時非常驚訝,剛好看到《個資法》上路,才知道要主張自己權利。」郭呼籲其他遭受廣告信騷擾的民眾站出來,維護個人資料不被業者濫用。
特力屋公關協理沈汝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會考慮是否上訴。」並指經濟部去年認證特力屋通過TPIPAS(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已改善會員個資處理方式。
四十一歲的郭男二○○九年間加入特力屋會員,留下地址、電郵信箱、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不定期會收到廣告信。
已退出會員仍收到
判決指出,郭男二○一二年六月間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表明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特力屋回函告知郭男「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但郭男持續收到廣告信,向特力屋提告求償十萬元。
特力屋辯稱寄給郭男的電子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並未對郭男造成嚴重不便。
未刪資料違個資法
但法官認為特力屋是知名大公司,既然郭男已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依法每一事件(郵件)可判賠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最高總額不超過兩億元。
立法後1封賠1千
《個資法》是前年十月實施上路,法官認定特力屋在郭男退出會員之後、《個資法》實施前,寄了三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這部分應賠償一萬元;至於《個資法》實施後,特力屋寄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一封賠償一千元,因此判決特力屋共須賠償兩萬六千元。全案可上訴。
律師李永裕提醒,加入會員或與金融機構、電信業者往來,填個人資料時特別注意,若不想收到廣告信,一開始就勾選「不要」。
如何拒絕擾人廣告行銷
●實體信件、電郵
先回信拒絕行銷,要求勿使用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若後續再收到廣告信,可蒐集列印存證,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舉或提告求償
●簡訊通知
依簡訊內容向業者查證,若確實是業者傳送,可表明拒絕行銷,並將簡訊內容存證,若再收到可檢舉、提告
●電話行銷
電話中直接表明不願再接到行銷電話,若業者不理,錄音存證或調閱通聯紀錄後,檢舉、提告
資料來源:律師徐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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