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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

銀行保管箱保證金 不得超過每期租金

2014年12月08日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讓保管箱契約也能跟得上電子化時代,且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宣布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的定型化契約,其中要求金融機構若在租金之外另收保證金,則保證金不得超過每期租金,目前僅第一銀行的保管箱業務保證金需要調整。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目前國銀39家中有33家開辦保管箱業務,23家信合社中也有14家具有保管箱出租業務,這些保管箱業務都是銀行的附加服務,基本上不賺錢,很多租金半年才數百元或上千元。

現在金融機構保管箱定型化契約是在民國94年5月訂定,目前已經快10年未調整,這次修正主要是針對相關保管箱爭議進行調整。

最重要的即金融機構若在租金之外加收保證金,則保證金不得高於每期租金,例如半年租金才500元,則保證金也不能高於500元;第二是金融機構若要調整保管箱租金費率或變更契約內容,必須要先在營業場所、網站公告,且在契約到期30日前通知承租人下一期適用新條款或要辦理換約。

第三是承租人若因為違約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金融機構在賠償金額確定後,要在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前,必須先通知承租人。

第四是金融機構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但有妨礙偵查等特殊情況或無法通知時,金融機構必須在事後將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五是明訂金融機構終止契約要事先通知承租人、及承租人積欠租金的催告天數都不得少於30日;第六即破封、開箱程序,增列金融機構除了可請公證人見證外,也可通知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如警察等會同辦理,且可以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另外為避免承租人轉租或分租保管箱,也明訂承租者不能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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