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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

營業員推介股票 須與客戶簽約

2015年02月04日 工商時報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證交所呼籲,證券商營業員若未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不要任意推荐特定股票買賣,投資人若因而發生投資損失,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同時,證券商及營業員也將受依相關規定遭到懲處。

證交所表示,近來接獲多件投資人檢舉,證券商未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營業員卻於受託買賣時主動向其推介買賣特定股票,告知個股走勢、成交價量、買賣價格及數量等行為,造成損失的交易糾紛情事。

經過證交所券商輔導部查核發現,券商及從業人員確有違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8條第2項、「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3項規定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的法令遵循義務等規定,並對券商及從業人員予以相關處置。

證交所提醒,證券商對特定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投資知識、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程度證券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

另外,為避免媒體引述證券商出具研究報告內容損及證券商及投資人權益,投資人可至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券商對媒體轉載之澄清或說明專區」,瞭解證券商澄清其研究報告經媒體轉載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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