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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105年看懂報稅新制 系列五/投資族節稅 善用三大法寶

2016-04-2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市面上金融商品百百種,究竟投資在哪些商品上才會最具節稅效果?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投資一族若要盯緊荷包,可以根據是否為分離課稅商品、是否為海外所得、以及是否為免稅範圍等三大原則,藉此檢視自己的投資架構。

一般而言,納稅義務人投資金融商品若有獲利,該筆所得就要併入所得總額,以累進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若是投資相對穩健的商品,例如金融債券、公司債、公債、結構型商品、不動產證券化商品(REITs),其所產生的利息所得屬於「分離課稅」的範圍。

屬於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孳息,稅率一律為10%,不併入所得總額計算,也不適用於累進稅率。值得注意的是,民眾若要在報稅時使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述採分離課稅商品的利息不能列入扣除。

另外,民眾若有投資在海外註冊的金融商品,因而發生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可以善用最低稅負制的單一稅率和扣除額,用以節省整體所得稅負。

同一申報戶的全年海外所得如果達100萬元,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而根據現行規定,基本所得額低於670萬者,可以免稅。換言之,未達所得額門檻者,其海外所得就不必繳稅。即使民眾的基本所得超出670萬元,超過的部分也僅適用於單一稅率20%,不必依照綜所稅的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林志翔補充,即使不考慮是否為分離課稅商品或海外商品,證券交易所得稅自今年1月1日起停徵後,往後買賣證券可以免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不過,投資一族要特別留意手邊證券的交易日期,以免漏報去年仍屬課稅範圍的證券交易所得。

買賣F股…省稅效果佳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洪連盛分析,民眾若能妥善分配獲利來源,只要基本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該筆海外所得「絕對不會課到稅」。而在各類海外證券中,又以F股最具節稅效果。

根據現行稅法,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即須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所得額。個人海外所得的項目,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十類。

一般常見在海外發生的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屬海外所得的範圍,以最低稅負制計算。海外所得加計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其他項目,可得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的部分,課以20%單一稅率。

換言之,民眾若在買賣國外不動產,或是在海外置產收租,這些收入都會歸到海外所得,而非以房地合一制計算稅負。民眾若在海外有存款帳戶,該筆存款的利息也是併入海外所得計算,只有存在國內的存款利息才能適用於儲蓄投資扣除額。

至於證券相關的所得,假設該種股票掛牌和註冊都在海外,民眾不管是買賣股票或收取股利的所得,都會直接併入海外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F股在台灣掛牌,註冊地卻在海外,可較其他證券所得省下許多稅負。


(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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